依照行政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處分時應考量受處分人違法事實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來作成處分,而且處分的內容應該要有明確性,否則行政機關如果都以模糊、籠統的理由就能要求民眾繳交罰鍰,不就會讓社會處於人心惶惶的狀態之中?
以本件烘焙坊的案例來說,共計違反了勞基法中五個條次的法令,但因為處分書中沒有敘明違反各條次的裁罰金額分別是多少,因此才會被判定行政處分有所瑕疵而不撤銷,不過這並不代表該單位因此逃過一劫,因為撤銷本次處分之後勞工局還是可以補充完理由後另作適當之處分,雖然還需要一段時間,但或許最後裁罰的金額還是不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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